最高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解釋是什麼?
最高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解釋是:公民個人信息關係到每個人日常生活的開展、正常生活狀態的維持,不僅關涉個人名譽,同時影響個人的社會評價。公民個人信息的破壞或侵害,既可能給公民帶來物質上的損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並影響公民在社會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中各項權利的實現。因此國家對於這種犯罪行為的處罰是十分嚴厲的。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區別是什麼?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相同,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兩者的犯罪構成要件還是有明顯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郵電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雖然也可以是利用職務便利開拆或隱匿、譭棄他人信件的郵電工作人員,通常主要是郵電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電報或其他郵遞物資;後者的犯罪對象則只能是信件。
3、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既包括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和信譽,也包括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後者則僅包括公民權利。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內容是什麼?
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2、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2)犯罪客觀方面: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它是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之一。
(4)犯罪對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後者則僅包括公民權利。
最高法院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條件、立案標準以及相應的處罰決定都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一旦出現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侵權人將作為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並對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需要嚴格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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