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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怎麼籤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怎麼籤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怎麼籤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的簽訂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檔設計工具,編輯合同內容(也可以從word文檔直接導入),簽約雙方填寫相關合同信息,並確認後,甲方先用電子印章(將一個類似於U盤大小的物體插入電腦,兩次輸入密碼後,用鼠標點擊電子文件下方空白處,一個紅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後,甲方用網絡將合同傳輸到乙方,乙方用同樣的方法蓋上電子印章。這樣,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就生效了。

一、保障安全性

據專家介紹,電子合同比傳統的紙質合同具有更高的安全性。電子合同的安全性保障主要來自於電子印章技術和數字證書。一方面,電子合同的內容在蓋了電子印章後不可更改,而且電子印章不能分拆出來使用。另一方面,數字證書是一個網上的身份證,它可以確保合同的簽訂方和合同本身是可信任的。此外,電子合同採用了密碼驗證和在傳輸過程加密的辦法,以保證其安全性。電子合同如果萬一被篡改,還將會提示為無效合同。據瞭解,電子印章與一份權威機構出具的數字證書結合,還有雙重的密碼驗證,充分保證合同簽訂雙方的正確身份。在傳輸中,也將採取加密措施,充分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另外,技術上還可以提供專門的閲讀插件,可以獨立使用,保證合同不外泄。安全電子印章絕對不只是企業用户的產品,如今越來越多的個人網上交易,同樣也需要。

專業人士告訴記者,電子簽名過程中要加密、解密,交易雙方使用的密匙是隨機產生的,由1024位亂碼組成,實現破譯的概率是零。與傳統合同相比,數字認證更具有信息的保密性,數據的完整性等優勢。

二、電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問題

任何一種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具備有效性和和可執行性。各國立法對合法形式的規範主要是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最大特點恰恰是無紙化,所以電子合同可能會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認為無效,不予保護。電子商業示範法採用了一種令人信服,易於被各國接受的辦法,這就是功能等同法認為電子合同只要滿足了書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應認為是合法的,不應拘泥於合同是紙的還是非紙的,事實上,書面形式不過是記錄合同內容的一種方法,如果其他記錄合同內容的方法能象書面形式一樣,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應認為符合法律關於書面形式的要求。網絡交易記錄的可靠性如果不低於其他技術維護的記錄,不應因其是電子的而不是紙的來否認其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11條也規定了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其所載內容的形式與書面形式相聯繫的問題還有簽名、原件證據的效力等問題。傳統立法是針對紙面合同制定的,所謂的簽名原件證據都是以紙為物質基礎的。

因而電子合同似乎無法滿足這些要求。下文將就電子合同中的簽名證據等問題進行探討。

1、簽名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包括簽字在內的各種傳統認證方法,對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認證手段都不是完整無缺的。電子簽名也稱數字簽名,是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以電子數據密碼錶示密匙作為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認證機機構(CCA)發送數字證書對個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認證,實現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認證較之傳統並無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實上載統的簽字要求關鍵在於所採取的符號是否為當事人帶者認證該文件的明確目的而簽署或採用的,不在於用何種形式進行簽字。換言之,簽字也可以使用某種帶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實際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採用的電子簽字和數字簽字的技術,不但有認證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例如電子文件由簽名者發。電子文件自簽發後未作修改。可防止電子信息易於修改而有人作偽,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後予以否認等。因而電子簽名應被接受為一種有效的簽字方式。電子商業示範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對待電子合同的簽名問題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對於複製件而言的,其本義應是原始形成的書面文件。因為電子合同的內容是以數字的形式記憶在電腦中,不可能象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直接出示。對於原件的問題,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同樣採用在解決書面形式問題中採用的功能等同法從大多數國家的證據法來看,原件的功能是:確保當事人能據此宣稱權利或提出抗辯,並對交易進行認證,以及成為可能的最佳證據。換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對信息的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證明EDI電文確實是計算機所儲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滿足證據法對原件的要求。因而從邏輯上講,符合原件功能的電子合同應按原件對待。原件一個重要的功能是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來作為審判和確定責任的依據。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打印出。根據1985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問卷調查,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至於哪種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種形式。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時,應當提交原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打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複製件或抄本。

3、證據

法律對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為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主要是基於書面形式的證據作用。因為書面材料可以長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減都會覺察出來。而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跡,不易覺察,因此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如電子數據能否具有與傳統書面證據有一樣的證據力呢?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這種儲存在計算機裏的數據能否被法庭採納為證據?電子合同既然能夠存在,就肯定可以證明,因而其證據力是不可否認的,一項數據電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證據力,主要看它有沒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觀性。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數據電文雖然是以物質形式存在,但其價值在於內容,因此數據電文的客觀性就於內容是否可靠,虛構的、篡改的數據電文沒有客觀性。數據電文的客觀性主要從兩方面入手:(a)信息的來源即誰提供的信息或信息產生的情況;(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內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規範性。計算機的操作有嚴格的規程,包括操作者處於嚴格的控制之中,系統未被非法人員操作等。

(2)相關性。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本質上的聯繫,保證重整方法和過程的客觀科學性和合法性。只有緊密圍繞事實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重組才能符合這一要求;

(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證屬實的事實。在計算機內部系統工作時其內部數據往往在內存之中,因此有必要採用一定的方式將其固定,拷貝到軟盤等存儲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進行搜索和案件有關並且是必須的計算機系統。尤其是在計算機網絡中決不能進入其他與蒐集案件事實無關的局域網絡,扣押計算機存儲介質應按行業的特點,在無損與案件事實的電子信息的情況下進行。在滿足以上特點的情況下,電子數據是具有證據力的,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貿易就難以發展下去。

中國法律關於電子合同證據問題沒有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也不包括電子數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電子數據證據的方面的內容。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也尚未發現合同糾紛以電子數據為證據定案的例子。但在一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中有涉及電子數據的問題。例如:

被稱為中國網絡知識產權第一案的陽光公司訴霸才公司侵權違約案中當事人爭執的標的就是電子數據,但是法官和當事人都未直接把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而是通過公證的辦法來取證,以公證的結論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説至少目前電子數據還很難單獨作為證據存在,示範法的基本態度是:第一,肯定數據電文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不能因為它是數據電文而否定它的證據力;第二,關於數據電文的證據是否可以象書面證據一樣在法庭上使用,要綜合各種情況來判定。

隨着電子時代的到來以及網絡速度的迅速加快,網絡將會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網上購物,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網上銀行,網上貨幣等也將會成為人們長提的話題。因網民的網上行為而引發的一系列的貿易、合同、糾紛等法律問題也會不斷的湧現出來。目前關於這方面的立法無論是

在國內還是國際都還不完善不健全,這就要求各國和一些國際經濟組織必須更新觀念加強已有法律的梳理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創立,來推動網上經濟活動的發展,保障電子交易的安,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就現在的市場交易形式看來已經淘汰了過去必須讓雙方都到場並在實體的文書合同上簽字蓋章才能將二者的關係確定下來,而又由於現在的交易很多都是在網上進行而由此產生了電子合同的形式,不僅便利且在有效的基礎上還可以更好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