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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最長要打多久官司?

勞動糾紛最長要打多久官司?

一、勞動糾紛最長要打多久官司?

1、勞動糾紛最長仲裁期限是六十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勞動爭議糾紛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發生勞動糾紛後若是想要起訴,必須要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嗎?

1、發生勞動糾紛後若是想要起訴,並不是必須要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糾紛原則上應仲裁前置,即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後再向法院起訴;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為證據,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可直接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不適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雖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但此類案件有別於普通民事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屬“勞動合同糾紛”項下的四級案由,仍應適用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即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三、簽訂離職補償協議後可申請仲裁嗎?

1、簽訂離職補償協議後不一定還可以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應有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工資以及相關待遇,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只要在一年的仲裁時效內,勞動者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3、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發生勞動糾紛後,可以採取協商、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等的方式處理糾紛。仲裁機構坨屎受理了仲裁申請,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內審結糾紛。對勞動糾紛最長要打多久官司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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