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管轄權依法移送的程序是什麼?
一、仲裁案件管轄權依法移送的程序是什麼?
仲裁案件管轄權依法移送的程序是將卷宗等相關的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移送管轄,是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仲裁方面的一些事情並不是特別描寫,實際上如果發生一些經濟方面的糾紛或者是發生勞動方面的糾紛的話,都是可以選擇仲裁這種方式來解決生活當事人的癥結,並且仲裁也是有管轄方面的一些規定,如果説存在感的話是可以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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