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市仲裁委仲裁案件管轄權

市仲裁委仲裁案件管轄權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爭議仲裁委沒有管轄權但作出了仲裁裁決怎麼辦

  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但是作出了仲裁裁決的,屬於一裁終局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屬於一裁終局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