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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多次義務人仍不履行應盡義務怎麼辦

訴訟時效中斷多次義務人仍不履行應盡義務怎麼辦

一、訴訟時效中斷多次義務人仍不履行應盡義務怎麼辦?

訴訟時效中斷多次後義務人仍不履行應盡義務的,建議起訴處理,起訴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可適用於請求權。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並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着於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後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在民事案件中,相應的維權行為都是為了讓對方儘快履行應盡義務,而不是為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這樣的法律後果,在維權過程中,只要維權行為合法,會自動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民事糾紛無法以非訴形式處理的,提起民事訴訟是維護本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