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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履行部分債務中斷訴訟時效不?

一、中途履行部分債務中斷訴訟時效不?

中途履行部分債務中斷訴訟時效不?

我國《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根據該規定,債務人若部分履行的話是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在《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也有明確的解讀,即其認為“基於債務的整體性,在義務人部分承認或履行的情況下,我們應推定其認可全部債務的存在。對部分債務的承認所具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也應及於剩餘債務。部分清償只是承認的一種類型,通過對債務的部分清償,債務人有效的承認了債務的存在並承認了自己負有義務.因此,認定部分履行債務對全部債務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與訴訟時效中斷的立法目的相契合。”

二、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中,雙方訂立借款合同,就產生了債務關係。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責任,是一種合同違約。有的債務人經濟能力一般,中途部分履行,這樣的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對於債權人來説,訴訟時效中斷是有利的,相當於訴訟時效得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