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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民偷樹苗犯法不?

如果公民偷樹苗犯法不?

一、如果公民偷樹苗犯法不

偷樹苗犯法。偷樹苗達到100-200棵構成犯罪(盜伐林木罪)。這個要根據樹苗本身的價值確定多少棵為犯罪。

《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1、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

2、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

3、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二、關於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於《森林法》調整範圍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後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着,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採伐許可證的規定,採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採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採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於非經合法批准而祕密砍伐,而且還在於,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盜伐。

樹苗是屬於私人的財物,如果存在有盜竊的行為,只要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棵數,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盜竊的數量來進行判定,所以,他人的樹苗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之下是不能隨意的使用,不然是會為此付出該有的代價。

標籤:樹苗 犯法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