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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軍產房是否能繼承?

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其屬性比較特殊,不同於其他的經濟適用房。軍隊房地產統歸軍委、總部,產權單位為軍委總後勤部,其繼承和流轉會受到嚴格的限制,如果想向地方轉讓的話必須取得軍隊後勤部的審批。

北京軍產房是否能繼承?

一、符合購房條件,已經取得住房產權的,可以繼承。

根據《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軍隊現有住房的購房者去世後,由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來繼承相應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去世前,已經支付了購房款,合法取得了軍隊住房的產權,那麼該房產的所有權已經從軍隊部門轉移到個人名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二、支付部分對價,取得部分產權的軍產房,不能直接作為遺產繼承

軍產房具有特殊的福利性質,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只支付了部分對價,取得了部分產權,那麼該軍產房依然有部分產權屬於軍隊,不能直接作為遺產繼承,而是由軍隊對已支付價值的部分給予繼承人相應的補償款。

三、未支付對價且未取得產權的,不能直接作為遺產繼承。

在這種情形下,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取得個人產權,只是持有使用權證,享有使用權。因此,該軍產房並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也無法作為遺產繼承。

 

法律依據: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七條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範圍:

(一)獨立院落的於住所住房;

(二)售房區內住房。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八條

產權不明確、列入改造規劃、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和非單元式樓房,平房,簡易房,危破房,獨門獨院的住房,以及軍區級單位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者房改成本價購買的現有住房,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所得售房款,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税費和收益分成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購房者去世後,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相應的權利義務。無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住房由售房單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出售軍隊現有住房,由軍區級單位基建營房部門統一組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擬出售住房,由售房單位填寫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審批表,經軍區級單位聯勤(後勤)部門審查後,於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二)對申請購房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逐户進行資格認定;

(三)確定房屋結構和竣工年代;測量每户建築面積;核定住房大修和設備更新後的折舊率;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核定超過或低於有關標準的項目和數量,提出加價或減價的意見;確定房屋的地段、結構、層次、層高、朝向等調節係數;

(四)依據評估確定的參數和購房者情況,計算房價,填寫軍隊現有住房出售房價計算表;

(五)售房單位與購房者簽訂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協議書,明確售購雙方各自的權利與責任;

(六)收繳售房款;

(七)辦理產權登記。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個人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由售房單位按照國家建設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1997]18號)規定,統一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房屋所有權證由售房單位負責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後發還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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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北京 產房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