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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尋釁滋事雙方都有罪嗎

關於尋釁滋事雙方都有罪嗎

一、關於尋釁滋事雙方都有罪嗎

尋釁滋事不是雙方都有罪的,要看是否有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為。換言之,毆打相當於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對起鬨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為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為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

因此,從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罪是一方的犯罪,公安機關只處罰尋釁滋事的當事人,不會處罰被害人的。因此,尋釁滋事罪並不是雙方都要抓起來的。

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表現是比較多的,包括破壞社會正常的秩序、對他人進行追打、佔用公私財物等,這些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屬於一方犯罪的行為,並不是雙方犯罪的行為,因此只需要處罰一方的犯罪分子即可。

標籤:尋釁滋事 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