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糾紛怎麼解除?
一、購房合同糾紛怎麼解除
1、和解
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
它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
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
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
這是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如何解除購房合同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購房合同糾紛產生之後就需要及時的解決處理,一般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不管是利用哪一種方式處理,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權益,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如果走訴訟的程序就一定要了解清楚訴訟中的一些注意事項,這樣法院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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