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延期舉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延期舉證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有困難(如行動不便,地區偏遠,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延期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二、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應該如何分擔
(一)一般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
構成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
(2)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
(3)行為具有違法性;
(4)行為人有過錯。
在上述四個要件事實中,第一、二兩個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第三個要件實踐中原告一般不必單獨證明,因為侵害他人權益的事實得到證明後,除非被告能夠證明其行為是合法的,行為的違法性也就隨之確定。第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由誰負擔,是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從世界各國的法律和訴訟實踐看,關於過錯的舉證責任,經歷了一律由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到在全部或部分案件中由被告對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的演變過程。
在侵權訴訟中,被告作為答辯依據的事實通常有;其行為是合法行為,如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衞行為、緊急避險行為;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如損害發生主要是由於被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引起等。被告只要在訴訟中主張這些事實,就應當負舉證責任。
(二)特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
特殊侵權責任,大多數是無過錯責任,亦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問題上與一般侵權責任最大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由於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的事項減少,不必再就被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二是由於實際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的舉證責任加重,即使是仍以過錯為要件的侵權責任,被告亦耍對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某些特殊侵權訴訟中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倒置,又進一步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的舉證如果因為特殊的原因存在舉證的困難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舉證的期限,構成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行為人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和損害事實客觀存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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