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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起訴司法解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證據不足不起訴司法解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證據不足不起訴司法解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證據不足不起訴的相關規定是,對於二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必要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三、刑事案件不起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刑事案件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總的來説,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直接提起公訴的,即便提起了公訴,若確認證據不足,人民法院也只能作出無罪判決,因為定罪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做到這一點的,才能移送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