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期限附條件的合同能解除嗎?
一、終止期限附條件的合同能解除嗎?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在期限屆滿前,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後可以解除。
二、附期限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生效終止期限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本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於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個月”。
合同的解除在當代中國有非常確切的規定,比如《民法典》當中明確説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使是附條件的合同也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解除,或者是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解除。比如集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經過催告仍然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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