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的裁定是什麼?

一、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的裁定是什麼?

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的裁定是什麼?

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的裁定是因為不符合起訴裁定,所以不予駁回起訴,這個時候才會下達裁定。宣告婚姻無效是指人民法院對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結合的違法婚姻,作出判決宣告其婚姻無效的行為,因婚姻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沒有離婚一説,也就沒有離婚證了。

二、婚姻無效與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行為的性質不同。離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無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違法婚姻。

第二,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的發生於婚姻關係成立之後,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在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婚姻本身具有違法性。

第三,行為的效力和時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係解除之日起生效,且為當事人生前的法律行為;而宣告婚姻無效則表現為該婚姻自始無效,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係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後。

第四,請求權人不同。離婚只能由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僅限於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婚姻無效請求權的行使可以由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

第五,處理的程序不同。對於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對於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解決;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國家的干預,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六,法律後果不同。離婚的法律後果在於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的同時,還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無效婚姻不享有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如夫妻財產權、等,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由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等。

婚姻無效與離婚事實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概念,婚姻無效是指雙方至始至終都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雙方領取的結婚證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申請婚姻無效的當事人也就無法領取離婚證了。而離婚是指在解除法定的婚姻關係,有離婚證。

現實生活當中讓人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的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説存在着重婚或者是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宣告判決無效婚姻的。當然了,如果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話,會被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