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範圍有哪些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表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應被免除責任。然而,在不可抗力發生以後,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沒有盡到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對於擴大的損失部分,仍應承擔損失或承擔責任。還應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對性。在不同情況下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後果是不同的,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被全部或部分、暫時地免除履行責任。

第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天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三,關於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責,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根據許多學者的看法,“主觀有過錯從錯從而引起違約的,應負違約責任;客觀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違約的,因當事人無法預知或防止,則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情勢變更可以成為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中斷等)常常可成為情勢變更的原因。

二、過錯責任原則如何適用

1、行為人實施的一定行為。

這裏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在大部分情況下, 行為人都是因為對他人的民事權益實施的加害行為而承擔侵權責任,如損毀他人財物。但是, 在一些特定情況下, 行為人的不作為行為也可能產生侵權責任。

如《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行為人的行為發生過錯。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 是否產生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審判、調解侵權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過錯一般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

3、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這裏的損害也是一個廣泛概念, 不僅包括財產損害,還包括非財產損害,如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4、存在因果關係。

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如何判斷因果關係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對於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上,首先行為人一定是實施了某種行為,並且這種行為發生了過錯,會導致他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兩者之間存在着一定的因果關係。這個時候就需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行為人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