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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違約金過高如何執行?

調解書違約金過高如何執行?

一、調解書違約金過高如何執行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過高怎麼起訴

1、 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1)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2)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1)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2)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合同中如果約定有違約金,那麼是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來進行支付,如果存在的違約金過高,對於支付違約金的一方是可以適當減少,這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走訴訟的程序來進行解決,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該自己履行的義務一定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