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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開庭沒來

申請仲裁開庭沒來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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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開庭流程

合同糾紛可以仲裁。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合同仲裁開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然後宣讀仲裁紀律。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以及委託代理權限。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開庭調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的順序,詢問有關產生糾紛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詢問其他證人。當事實調查完結時,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同意,即時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即可宣佈休庭、開庭結束。如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則組織雙方辯論。

(4)如再次調解不成。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應暫時休庭。

(5)休庭時仲裁庭對合同糾紛進行評議,並做出裁決意見。

(6)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結束,致此開庭即告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