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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不要開庭?

仲裁2.63W

一、在我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不要開庭?

在我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不要開庭?

(一)需要開庭的,再次起訴是要上法院的。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一般是三個月內結案。他們會拖,不過不用擔心,一般他們起訴法院即使兩審之後也最多半年,到時候你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這個不耽誤平常的工作生活的,到開庭那天再去就行了。

(二)撤銷仲裁裁決程序:

1.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起訴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決。)

2.解決的仲裁委員會的錯誤。(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3.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屬於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無權撤銷仲裁裁決。)

4.仲裁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

5.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6.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同級人民法院無權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超過法定時間申請法院不予受理。)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注:已修訂為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需要開庭的,其審理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相關執法部門會按期處理,如果逾期不以處理,我們可以繼續投訴上一機關部門。相關法律條例針對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給出了詳盡解釋,這樣就是為了方便更多的民眾能合理合法的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