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能否判刑?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能否判刑?
可以,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涉案金額1%-5%的罰金,具體情況下必須達到數額巨大或者其它嚴重情節的才構成上述違法事實,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我國對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也採取嚴厲打擊的態度,如果是行為人在沒有經過國家機關批准,或者是經過國家機關批准之後發放虛假的股票、債券等,此時就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在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一定的嚴重後果時,該行為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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