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
(一)在實踐中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文件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與集資詐騙罪都實施了欺騙他人的行為,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企業;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企業或假冒公司、企業實施的。
(2)主觀方面不同。
兩罪雖然在主觀上均為故意,但其內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虛假髮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資金是由於籌建公司、企業或公司、企業本身的業務發展,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罪則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即行為人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股東、債權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證券市場管理制度;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是在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發行債券的領域內犯罪,即以虛假方法制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來欺詐他人,發行股票、債券一般是通過有關部門審批後進行的;而集資詐騙罪可以採取多種方法,其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而非法發行的。
(三)本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界限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公司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兩罪的共同點在於都違反公司法的規定,都侵犯了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股東、社會公眾和債權人的利益、主觀上也都出於故意,但兩罪仍有明顯區別,表現在:
(1)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均可構成該罪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行為人是以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並且一般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未經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即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製作虛假募資文件的欺詐性、強調的是未經審批的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又採用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對此,應從其中一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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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企業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企業清算是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結業活動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清算的目的,是了結、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在能夠清償公司、企業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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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二)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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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司法解釋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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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