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如何承擔?
一、工程承包方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如何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給第三者的情況是: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佔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於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包人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二、工程承包的主要類型包括什麼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資質的承包者通過與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業主)簽訂承包合同,負責承建工程項目的過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樑、港口和岸上建築(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築工程等。
2、以資源為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鍊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製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在承包方和發包方之間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之後,如果是承包方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一般都由承包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在承包方對外賠償責任之後,也無權向發包方追償,因為發包方並沒有過錯,只能由承包方承擔最終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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