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要件有哪些?
一、移送管轄的要件有哪些?
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適用移送管轄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移送管轄適用的前提是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但是法律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只能移送一次,而不能進行多次移送。案件一旦經過移送,受移送法院就應當受理,即不得拒絕接受,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先練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練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轄需要在合適的時間,合適的法院進行移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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