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工地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遇到工地合同糾紛怎麼辦
1、協商
協商和第三人進行調解,這兩種方式是不用選擇的,有了問題當然會協商,但是協商未必有結果。有些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訴”。
2、調解
所謂的第三方調解,可以是雙方選擇的任何願意介入的第三方,比如雙方共同朋友、雙方委託的律師,不管是哪種,以雙方自願為前提。
3、仲裁
選擇了仲裁,就排除了訴訟解決的方式,商事仲裁是一局終裁,裁決作出即生效。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明確有效的約定仲裁條款,實踐中很多仲裁條款由於不規範而無效。
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且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很多約定仲裁條款無效,往往是因為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或者既約定仲裁解決又同時約定訴訟解決。
4、訴訟
如果未約定仲裁解決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了,這就涉及一個訴訟管轄的問題。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的管轄法院,但不是隨意約定。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二、如何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有約定管轄的,按約定管轄處理,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情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3、合同類型很多,以上解釋只是針對一般性的合同。對於其他類型的合同糾紛,還有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當發生工地合同糾紛的時候,什麼可以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處理,比如私下調解的方式或者是申請仲裁起訴的方式,具體選擇哪種方式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如果選擇起訴的話,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起訴,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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