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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被判緩刑是否認定為累犯?

前罪被判緩刑是否認定為累犯?

一、前罪被判緩刑是否認定為累犯?

前罪是緩刑能構成累犯,只要是在緩刑執行結束後的五年內又犯了新罪,且新罪的處罰是有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等刑罰,而不是管制、拘役,那麼此時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累犯。

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決定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因沒有違法且表現良好被予以釋放的,也不能視為刑罰已執行完畢,而認定為累犯的時間條件為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

《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累犯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累犯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後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

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後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後,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如果其中有一個罪是過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累犯不包括過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後罪是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所以該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緩刑是一種人民法院對犯罪行為人採取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即行為人不需要在監獄內執行,但是一般而言,緩刑不得適用於累犯,但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被撤銷緩刑的,此時行為人就會被收監執行,在被收監執行之後再犯罪的,就會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