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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能否延長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能否延長

一、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能否延長?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對於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刑事訴訟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三、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四、刑事訴訟簡易程序可以轉化成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五、簡易程序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

六、刑事訴訟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一)審理方式差異。

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由獨任審判或合議庭審理。

(二)審理期限不同。

普通程序的審限為二到三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二十天到一個半月。

(三)程序差異。

簡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予以簡化,如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證據等可以簡化。

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如果案件事實非常清楚,犯罪嫌疑人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任何異議並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才能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話,審理時間是比較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