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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簡易程序期限

法律2.07W
刑訴簡易程序期限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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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以及不能適用的規定?

刑訴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1.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