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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示威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破壞示威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破壞示威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破壞示威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是:行為人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構成破壞示威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破壞示威罪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界限是什麼?

1、主體不同。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構成。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客體不同。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侵犯的客體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及對遊行、示威、集會的管理秩序。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3、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按法律規定申請或者雖申請但未獲許可,或者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而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或者採取其他方法進行破壞。

遊行、集會、示威在當代中國,若通過合法的方式來進行的話,是屬於一種合法行為。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或者是申請之後沒有獲得許可,是屬於一種非法行為,但是若合法示威,遭受到破壞,將會有可能構成破壞示威罪,此時將對此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