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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介紹賄賂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介紹賄賂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方面。

首先,判斷兩者犯罪目的和動機。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確的認識,行為人知道自己是處於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通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繫、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而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明確知道到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或者受賄一方。其次,判斷行為人與賄賂雙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賄雙方或一方本沒有賄賂的意思,而因行為人的行為誘發了行賄、受賄的意圖,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與行賄或受賄方合意程度明顯,行為人構成了行賄或受賄的幫助犯。而如果行賄、受賄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為人只是為行、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繫的或代為傳遞錢物,則應認定行為人與行、受賄人的合意不明顯,行為人構成介紹賄賂罪。

2、客觀方面。

介紹賄賂罪的表現是為雙方牽線搭橋,自己只是處於中間位置。介紹賄賂人為行賄、受賄雙方的中介,通常會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讓雙方認識、聯繫,或者代為傳遞信息或轉遞財物,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為。如果賄賂雙方自己就已經商談好賄賂錢物,而行為人只是代為傳遞錢財或物品,或是代為傳達雙方的意圖,則可認定行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賄賂雙方原本並不認識,通過行為人的慫恿或幫助而完成賄賂行為,則可認定行為人構成賄賂犯的幫助犯或教唆犯。

只要是貪污賄賂的犯罪行為,無論行為人構成的是何種罪名,都會被我國法律法規嚴厲的打擊,只不過對於行為人的處罰輕重是不同的,如果是貪污罪、受賄罪、斡旋受賄罪等這些基礎的罪名,就會對行為人加重處罰,如果是介紹賄賂罪,一般處罰力度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