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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被駁回怎麼辦?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被駁回怎麼辦?

第三人撤銷之訴被駁回怎麼辦?

如果在上訴期,可以上訴;如果判決已經生效了,那就起訴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是因為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三、第三人行使撤銷權之訴的要件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有的學者認為:對於遺漏了的必要共同訴訟人,該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有的學者認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實並不能適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還應該包括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形。將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範圍之內,可以更好保護其利益,遏制惡意訴訟,也使民訴法的規定更協調一致。另外,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應列為共同被告。

(二)第三人撤銷訴訟的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撤銷之訴被駁回可以重新上訴,如果已經執行,可以起訴債務人,第三人撤銷訴訟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標籤:撤銷 之訴 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