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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倒賣文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倒賣三級文物的;

(二)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倒賣文物罪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四、倒賣文物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五、涉嫌倒賣文物罪法院量刑依據有哪些?

(一)案件起因;

(二)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三)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四)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五)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六)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六、涉嫌倒賣文物罪開庭前法院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佈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過失不能構成倒賣文物罪,對於構成倒賣文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倒賣文物的保護級別,交易數額等各方面的因素量刑,例如倒賣國家一級文物、造成文物無法追回等嚴重後果。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標籤:倒賣 文物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