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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和判決哪個更好

裁判與調解都是民事案件的結案方式之一,而在過去的法院審判中,一直以案件調解率作為考核績效的重要指標。

調解和判決哪個更好

調停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調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和諧狀態,符合我們所強調的和諧社會。

隨後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調壓判的情況,總公司也意識到一味強調調停也不妥,所以現在就出現了當判則判,不能以調壓判的做法,迴歸司法常規。

雖然剛才所説的都是法院關心的事,那麼作為當事人對訴訟的追求就是一定的有利結果,這段時間當事人究竟是選擇判決還是選擇調解?首先為大家做一個簡單的普法。

調解文書和判決同為法院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具有同樣的強制效力。

就在兩天前碰到一名原告控告被告償還其10萬元借款和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態度也很好,承認借款屬實,並願意償還借款。

裁判自然會説好的,既然沒有什麼爭議,你們兩人調解一下就算了。

被告人同意,原告代理人也同意,唯獨原告不同意。

控方認為調解是雙方自願的,事後被告也可提出反訴,調解書對被告不具有約束力。

這種心理上的誤解多為大多數當事人。

在調解過程中,雖然雙方的意思自治,但在調解過程中,原審被告雙方可以隨時協商或反悔,但一旦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簽字確認並由法院製作調解文書送達雙方後,誰都不再後悔。

調解協議內容具有確定性和強制性,如被告未能履行其內容,原告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因此,仲裁庭與仲裁庭同為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同等的強制效力,不分高低。

這樣到了調停的時候你就大膽調解了。

其次,調解協議與判決有何不同?調解協議具有終局行,在送達後即為生效文書,不得上訴;判決可上訴。

判決內容不確定,判決內容具有不確定性;這是可以理解的。

調停者雙方可以在自己需要的情況下做出讓步,只要調解協議內容不違法,法院就不干預。

但判決的內容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不得以當事人的意志轉移。

所以,何時調解才能作出裁決?一般而言,當事人對於案件事實並無爭議,只是對履行義務的期限或履行義務的內容稍有爭議,而爭議不大,且在你能承受的範圍內,建議調解,畢竟判決存在上訴的可能性,如果被告上訴,不僅會浪費你的時間和精力,而且案情發展也有不確定性,誰勝誰敗訴都不能説。

若雙方差距過大,則應考慮勝訴的可能性大小,若勝訴的可能性最大,那就不要害怕拖延時間,把案件做到底;勝訴希望小的,也不是要做好調解工作。

標籤:判決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