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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變更效力如何認定

民事合同變更效力如何認定

一、民事合同變更效力如何認定?

合同依法變更的,變更後的合同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二、變更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變更合同必須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當事人不能單方變更合同,否則就構成違約;

2、合同變更內容須寫明確,否則視為未變更;

3、變更的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變更的要素有哪些?

1、原合同關係成立且有效。

合同變更藴含着一個前提,即原合同關係的成立且有效。

2、合同內容發生非要素的變化。

合同變更是合同的內容需發生變化,包括對合同條款的修改與補充。修改是指對原合同條款的改變,補充是指在原合同中增加新的條款。在補充的情形下,儘管原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條款,所以原合同依然發生了變更。

對於變更的要求,前已論及必須是不改變合同同一性的非要素變更,否則就屬於合同更改而非合同變更。一般而言,合同標的物種類的更換、履行條件的變化、價款的增減、期限的提前或延長等變化都屬於合同變更。

3、合同變更本身的明確且有效。

法定變更或裁判變更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此處變更的有效性專指依協議變更的情形,由於協議變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與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規則相同,合同變更首先應當具備明確性要求,其次,應當滿足相應的生效要件。

對於有效性要求,除了應當滿足一般的合同有效性要件外,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可見,變更合同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協商一致,而且變更的內容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正常情況下合同是各執一份的,每份合同當中的內容都是一致的,即使發現合同中的相關約定不夠明確或者有錯別字,也不應該單方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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