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合同變更效力認定訴訟時效

法律2.75W
合同變更效力認定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於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得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公力決斷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務,仍享有受領保持力,債務人履行義務後,不得請求返還。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時效既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斷,但前提也是必須要和法律規定的條件是相符合的,而且中止之後的訴訟時效必須要等到中止的原因消除了之後,才能繼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