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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事案件公安有權不起訴嗎?

對於刑事案件公安有權不起訴嗎?

一、對於刑事案件公安有權不起訴嗎?

1、對於刑事案件公安沒有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權力。

我國,提起公訴的權力屬於檢察院。公安局是偵查機關,只負責偵查,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那是它的權力。

2、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需要公開宣佈嗎?

1、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需要公開宣佈。

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3、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公訴案件,需要檢察院作出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決定。根據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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