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移送管轄不服的如何處理?
一、對於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移送管轄不服的如何處理?
如果案件被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需要及時處理。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地需要滿足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等的條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1)移送管轄是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把不屬於自己管轄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其移送的不是管轄權也不可能是管轄權,而只是案件。
(2)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異地公安機關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進行。
(3)移送管轄不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或同意。
在司法實踐中,若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發現自己並沒有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權利,那麼就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規定,將此刑事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檢察院。在移交案件時,必須移交與該案件有關的一切資料,包括證據等。
二、一人犯數罪怎麼確定管轄?
1、次罪隨主罪管轄的原則。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夠根據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應該由對主罪享有管轄權的機關統一偵查,對次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這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難以分清,而又不能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各部分罪行應當統一由最先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一個機關積極協助。另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的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了屬於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管轄的罪行。如果已立案偵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則由立案機關為主進行偵查;如果新發現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則可以由對該罪行有管轄權的機關為主進行偵查。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在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之後,此時公安機關是會對該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管轄是有着嚴格的規定的,此時是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等規定的,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就是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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