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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成立了是否就有效?

民法典中合同成立了是否就有效?

一、《民法典》中合同成立了是否就有效?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五)、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種類是什麼?

(一)、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並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徵或要件:

1、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2、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國家予以取締。

(三)、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簽訂合同了,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之後就意味着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並不意味着合同一定能夠發生法律效力,比如説存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意味着因為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能否發生法律效力尚處於不確定狀態。

標籤:民法典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