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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的公司能否申請註銷

法律1.67W
立案偵查的公司能否申請註銷
刑事立案偵查後能否中止執行

可以中止;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三十七條偵查過程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檢察人員寫出撤銷案件意見書,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二百三十八條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製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

第二百三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的,如果被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的,直接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二)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

第二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對本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分別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移送審查不起訴。

由於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無法查情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採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緝拿歸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

中止偵查的理由和條件消失後,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中止偵查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對符合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的,應當依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對偵查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偵查部門應當在立案後二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偵查部門應當在解除或者撤銷強制措施後一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

第二百四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撤銷案件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立案偵查就代表着案件還在偵查的階段,但如果雙方協商好或者是有其它的理由就可以對案件進行中止,執法部門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進行執行,所以,案件的處理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確保雙方都不會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