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被告改時間開庭可以嗎?
一、民事糾紛被告改時間開庭可以嗎?
可以更改開庭時間,但是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如果不是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在指定時間到庭參加庭審,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的。如果確實需要更改開庭時間,可以向向法庭提交申請書,申請更改開庭時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法院為什麼改開庭時間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院開庭的前提是,需雙方當事人均親自簽收開庭傳票或代理人代為簽收開庭傳票、開庭通知,要保證各方的訴訟權利,否則即是程序違法。
三、法院開庭後多久出結果
在民事訴訟中,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出判決的具體時間,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的開庭時間需要按照實際的案件進行確定,開庭時間確定之後需要通知當事人確定的時間,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出判決的具體時間,可以延期開庭審理情形包括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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