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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一、客運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客運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交通部門或法院來確定賠償,或者是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規定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

行李損失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索賠人應當提交有關行李的物品、數量與單價的證明材料,但託運中違規夾帶貴重物品的不予賠償。旅客辦理保價手續的,按保價約定價值賠償,但超過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計算。內河運輸旅客行李損失的賠償是否有限額,法無明定。

托運行李滅失的,還應向旅客返還全部運雜費。其後又找到的,賠償人應通知索賠人領取,索賠人有優先選擇權;同意領取的,應歸還賠償款和已退還費。發現索賠人以少報多,以次充好等行為的,賠償人有權要求歸還多賠款項。

二、運輸合同都有哪些特徵

1、運輸合同主體的複雜性

所謂運輸合同的主體就是運輸合同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運輸合同的主體與一般合同主體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這是由運輸合同的特點所決定的。運輸合同的主體包括承運人、旅客、託運人和收貨人。

2、運輸合同標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旅客或者貨物的勞務行為而不是旅客和貨物。旅客或者託運人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貨物的位移,承運人的運輸勞務行為是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目標。因此,只有運輸勞務的行為才是運輸合同的標的。運輸合同的履行結果是旅客或貨物發生了位移,並沒有創造新的使用價值。

3、運輸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性

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多數是由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合同即告成立。但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也可以依法進行修改。對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當事人不能協商。選擇性的條款和提示性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當事人協商的補充條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合同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民法典》特別強調當事人的約定的作用。

4、運輸合同格式的標準性

運輸合同一般採取標準合同形式訂立。所謂標準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內容和條件的格式,另一方當事人予以確認後合同即告成立。由於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條款文本,對另一方來説,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對制定標準格式合同的一方規定了很嚴格的義務,目的是要保護對方的權益。運輸合同涉及的範圍比較廣,為簡便手續,各國基本上都採取標準格式合同。旅客運輸合同一般通過出售客票來完成合同的訂立過程。貨物運輸合同絕大多數也是格式條款,並且通過規章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5、運輸合同為有償、雙務合同

承運人履行將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地運送到另一地的義務,從而給旅客或者託運人帶來“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託運人(收貨人)支付報酬,即運費的權利。承運人以運輸為業,以收取運費為營利手段,旅客或者託運人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因此,運輸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運輸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義務,承運人須將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地運到另一地,旅客或者託運人(收貨人)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相互依賴的。因此,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

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確定該合同糾紛的性質以及引起合同糾紛的原因,如果是因為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侵犯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引起的合同糾紛,此時可以適用違約金以及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