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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變更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變更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關係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係;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係;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採狹義説,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標的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2、違約金的變更;

13、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

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五百四十四條)。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這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

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2款)。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合同的變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於何種類型的合同變更與賠償損失並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變更合同,不存在賠償損失;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在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誤解人應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發生合同變更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的按照當事人變更之後的內容來履行,當然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之下合同都能夠發生變更的,必須需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條件,比如應當採取法定的形式變更合同的主要內容。而且必須是之前,確實是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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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變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