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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參與賭博要怎麼處罰?

聚眾參與賭博要怎麼處罰?

一、聚眾參與賭博要怎麼處罰

視案件的情況來判定;輕微的聚眾賭博行為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制,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情節惡劣將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温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賭博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説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聚眾賭博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社會管理的秩序,只要參與了賭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一般未構成犯罪的按治安條款來進行處罰,而構成犯罪的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判決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罰結果。

標籤:處罰 聚眾 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