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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繼續履行是否涉及時效問題

合同繼續履行是否涉及時效問題

一、合同繼續履行是否涉及時效問題

涉及時效問題。在當事人違約時,合同繼續履行引發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及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於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對方違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讓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合同期滿後再去起訴,繼續履行不太現實,只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繼續履行的特徵是什麼

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徵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繼續履行,又稱為實際履行,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方式。所謂繼續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並可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對方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方法代替履行。繼續履行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在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可以藉助於國家的強制力使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正因此,繼續履行也稱為強制履行,另一方面,強制履行是指要求違約方按合同標的作出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涉及到時效問題,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責任,與一般合同意義上的履行不一樣,繼續履行必須以一方當事人的請求為條件,法院不能依職權私自宣判。繼續履行是一種補救措施,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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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履行 合同 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