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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羈押時間怎麼計算

刑事案件中羈押時間怎麼計算

一、刑事案件中羈押時間怎麼計算?

羈押時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從羈押當天到第二天算一天。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二、羈押期間律師會見嫌疑人需準備哪些材料?

1、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

3、法律援助案件中藥提供法律援助公函。

三、羈押期限存在哪些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四、被超期羈押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被超期羈押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羈押時間的計算是有法可依的,在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不管到了哪個階段都不能出現超期羈押的這種情況,超期羈押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若當事人被超期羈押,也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羈押期限屆滿後案件沒有處理完結的,應該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