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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不執行怎麼辦?

仲裁裁決後不執行怎麼辦?

一、仲裁裁決後不執行怎麼辦?

對於受害的一方完全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只要裁決書是發生了法律的效益,對於財產的部份就會由當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執行,對強制執行仍不履行的,一般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裁決發生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留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申請執行的期期限為二年。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包括什麼?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有: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二)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資料。

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三)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複印件兩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於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

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複印件一份。

無論是仲裁裁決還是人民法院的判決,只要是由有關仲裁機構或者是人民法院作出之後,該裁決和判決當然的發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並且該判決、裁決也會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在一方拒不執行的時候,另外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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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執行 仲裁 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