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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怎麼辦?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怎麼辦?

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怎麼辦?

仲裁裁決被法院不予執行的情況下可以重新跟對方進行協商解決方案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之所以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可能是仲裁裁決書適用的法律依據有錯誤,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仲裁機構沒有仲裁權的情形。

可以與對方協商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兩者的管轄權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的一方當事人向其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對案件受理後,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須要去應訴的;但是通過仲裁委員會而申請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協議的,就是説合同中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是糾紛發生前、發生後涉案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

(二)兩者中審理者的產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訴訟案件中審判員是會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並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隨便涉事當事人自己選擇,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當事人則有權申請回避;對於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選定合法的仲裁委員會以外,還需要約定仲裁庭的有關人數和如何構成,案件中的當事人也是可以選定仲裁員的。

(三)仲裁與訴訟開庭審理上也不同。

法院開庭的一般審理會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的機密信息或者是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案件,則不公開審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審理一般是不公開與社會進行的,這樣可以保護當事人中的有關商業祕密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仲裁作為一種準司法程序,也是我國解決民事主體之間民事糾紛的重要途徑,但是和訴訟不一樣的是,如果是要申請執行的,此時雙方當事人是隻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機構並沒有可以執行的權力,所以不予執行也是要找法院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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