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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治安處罰嗎?

監視居住是治安處罰嗎?

一、監視居住是治安處罰嗎?

監視居住不是治安處罰,而是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治安管理處罰,是指中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規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兩者性質不同,所以不能混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監視居住是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限制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時間之內不可以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而且還要對被監視居住人的行為加以監視並且限制其人身自由。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間最長不能夠超過六個月,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時間能夠折抵刑期。

二、監視居住需要法律文書嗎?

需要,公安機構出具的文書需要蓋公章。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部門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部門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部門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並不是治安處罰,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強制措施。在監視居住的文件中需要公安機構蓋章,監視居住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來説,不能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者需要遵循相關的規定,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不能私自會見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