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監視居住居所

法律2.87W
監視居住居所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第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治理的。

第二、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撫養人,

第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是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第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同時,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是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交納保證金的,也可以,予以監視居住。

對於監視居住的話,一般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來執行。如果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固定的住處,可以在指定的居所來執行,而對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有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或者是公安機關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這個指定的居所不能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