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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後果是什麼?

證人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後果是什麼?

一、證人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後果是什麼?

證人抗拒出庭作證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處十日以下的拘留。大家都知道在出庭的時候,是需要有當事人雙方進行出庭的,雙方要提供證據,證據有很多種,有人證和物證,案件可以根據案情來決定要不要找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請問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麼辦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採取製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説法律上可行。

且由於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二)申請公證證明。

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採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採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迴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

很多人為了避免以後自己沒有安全風險,在出庭作證的時候就會臨時退縮。這樣不僅跟一方的當事人帶來麻煩,自己也要承擔法律風險。所以既然答應別人可以做證人,一定要為了正義堅持下去,並且法律是會保護每一個人證和物證。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證人是必不可少的訴訟參與人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證人是承擔着一定的義務的,並且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證人還是存在着一定的補助的,如果是證人不履行義務的,此時是要被嚴厲的處罰的,處罰的形式也是多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