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如何處理?
一、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
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可能會轉移財產使案件以後難以執行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對其財產進行保全,禁止其財產的轉讓或責令其不能再轉讓財產的。
實踐中,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進行財產保全措施。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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